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將判決書登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74號聲請人 楊俊南 被告 朱長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15條聲請將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登報,係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司法院69年10月28日
(69)廳刑一字第046號及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固經本院以104年度自字第23號判決認定犯誣告罪在案,惟因被告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自難認本院即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依上開函文意旨,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將被告構成誣告罪之判決全部或一部登報,於法未合,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