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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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982號聲請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進成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行方不明,致所寄通知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於同年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到院,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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