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九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汽車車牌壹面,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車牌號碼為000000號偽造車牌壹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偽造車牌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牌照之
核發、車籍管理、交通違規裁罰之正確性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