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丙○○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
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卅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信用貸款契約,並因
而獲准領用原告公司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於八十九年七月廿六
日起至同年八月卅日止,動用該卡於自動提款機借用新台幣(下同)共四萬七千
七百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