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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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三八號聲請人 鄭伯虎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家銘 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一六二八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再抗告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再抗告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抗字第一六二八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係以:伊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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