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芳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4年度偵字第17017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698號、10
4年度偵緝字第1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芳旭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芳旭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陳芳旭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前於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又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再經通緝後始到案,復足見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自106年7月25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茲因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訊問被告陳芳旭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