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聲請人 劉淑媛 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8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惟聲請人於民國105年4月15日具狀表示其聲請前二年主要收入來源為前夫給付之扶養費,但因近一年來前夫開始付款不正常,近幾月甚至不付款,需由未成年子女主動要求前夫給付始會給付數千元。而聲請人身體欠佳,其他收入來源為在家做手工、工廠臨時工等零工收入,每月收入學1萬元左右,今年過年後幾乎需要家人協助才夠支付生活所需,經考量入不敷出情況,實無法提出更生方案,願進入清算程序將財產供債權人分配。因聲請人自陳實際上已入不敷出,無有剩餘可供例入更生方案用作清償,無法進行更生,顯有致更生程序無法續行之事由,故不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逕以認可更生方案之規定。從而,本件依消債條例第61條之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5年9月2日上午10時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