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原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2149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經本院於
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