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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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涂惠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所犯強盜案件,其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坦認犯罪,且有證人丙○○、甲○○、戊○○、乙○○等人之陳述及扣案證物可證,被告犯強盜罪之犯嫌重大,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於95年1月19日認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並於4月19日、6月19日延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自95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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