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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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
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判決後之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並附繕本,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吳基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記論罪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4款,刑
法第27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