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六簡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1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6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僅因一時短於
思慮觸犯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返還所得款
項新台幣20,000元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一紙在卷
可參,是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
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紀 文 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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