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劉筱妘 被告科比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金台 成人被告 丁培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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