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9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正齊具保人黃守珫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895號、17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守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黃正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黃守珫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黃正齊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附卷可參(見99年度偵字第17132號卷第82頁)。
二、茲以被告黃正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嗣再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獲,此有本院之拘票1張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之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嗣本院再傳訊具保人黃守珫偕同被告黃正齊於101年1月17日到庭,惟具保人黃守珫及被告黃正齊均未到庭,足認被告黃正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黃守珫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楊麗文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