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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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寶來證券投資信│寶來地產基金│07-D0-0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