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一九號
原 告 乙○○○○誌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庚○○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右列當事人間清償償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下午四點四十分,在簡易庭第二法
庭舉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甘 大 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蔡 哲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