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О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
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
萬貳仟伍佰元,折合銀元叁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佰陸拾貳元,折
合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茂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