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雍倫選任辯護人周尚毅律師被告馬彥霖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 律師
鄒志鴻 律師楊源律師被告 李崑銘 選任辯護人 葉忠雄 律師被告 曾俊榮 選任辯護人 賴俊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166、20167、20218、21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雍倫、馬彥霖、李崑銘、曾俊榮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黃雍倫、馬彥霖、李崑銘、曾俊榮等4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黃雍倫、馬彥霖、曾俊榮3人均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被告李崑銘則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4人因均涉犯重罪而有逃亡之虞,並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被告
4人均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下同)103年11月7日起執行羈押,並均予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4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經本院訊問被告
4人及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4人所犯上開罪嫌均重大,且被告4人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4人之供詞均避重就輕且互不一致,本案尚待進入審理程序行交互詰問相關證人以釐清等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4人有逃亡之虞,並有勾串共犯之可能,是被告4人原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其必要性,均尚存在,不能因具保等方式而消滅,爰均應自104年2月7日起均延長羈押2個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黃湘瑩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