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05號原告NutuneSingaporePteLtd法定代理人PeterAdamKenealyGraham被告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蓉崗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 律師
張菀萱 律師複代理人 吳艾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訴訟中發生擔保不足額或不確實之情事時,亦同;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在裁定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10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在我國境內無事務所及營業所,本院前依被告之聲請,於民國102年2月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54萬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供擔保,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其訴依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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