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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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18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宗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開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5月6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