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678號、96年度偵字第864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卯○○共同犯如附表1編號1至編號32之結夥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1編號1至編號32之恐嚇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卯○○(綽號 吉仔 )與 簡水陣 (綽號 阿水 、 水車 ,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查)、姜尚位(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查)、林義城(已由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先行審結)、 蒲志偉 (綽號 偉仔 、 阿偉 ,已由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先行審結)、 黃武舜 (綽號總裁、阿強,因傳拘無著,已由本院發佈通緝,俟緝獲後另行審結)等6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基於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而有以下之分工:簡水陣負責分配工作、尋找作案對象及撥打恐嚇電話等事項,林義城、蒲志偉負責網鴿等事項,姜尚位負責開車、保管竊得之賽鴿及撥打恐嚇電話等事項,黃武舜負責提供匯款帳戶及提領贖款等事項,卯○○負責把風等事項。卯○○等人即以上開分工方式,於95年8月14日起至同年9月19日止,在如附表1所示之時間,趁如附表1被害人欄所示之B○○等人,在如附表1所示地點放飛訓練賽鴿之際,先以在臺北縣三芝鄉等地架設鴿網攔截捕捉賽鴿或至鴿舍竊取賽鴿之方式,竊取B○○等人所有如附表1所示之賽鴿,得手後,再由姜尚位、簡水陣等人依據賽鴿腳環上標示之所有人電話,以電話聯絡B○○等被害人,向其等恐嚇稱:需依指示將贖金匯入如附表1所示之人頭帳戶(分別為:1. 林炎 輝之莿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 朱彩華 所有之三重正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3. 陳旺 賜所有之臺北大龍峒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始願將賽鴿釋回等語,以此要脅被害人B○○等人繳交贖款,致B○○等人心生畏懼,經與簡水陣等商定贖金數目後,即匯款至簡水陣等人指示之上開帳戶內,待確定鴿主匯款後,林義城等人隨即釋放竊得之賽鴿(各次竊鴿及恐嚇取財之時間、地點等均詳如附表1)。嗣後再由黃武舜、簡水陣等提領贓款,由黃武舜分得固定二成之比例後,再由簡水陣分配贓款予其他參與之共犯。
(二)嗣於95年10月24日上午7時5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95年度聲搜字第1031號搜索票,在雲林縣元長鄉西庄村10鄰西庄19號林義城住處、雲林縣古坑鄉田心村10鄰溪州21號蒲志偉住處執行搜索,而扣得如附表2之彈弓2支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因而查獲。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六偵查隊、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桃園縣憲兵隊報告及臺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本件被告所涉犯者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46條第1項,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一)被告卯○○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共犯簡水陣、姜尚位、林義城、蒲志偉於警詢中之證述及指認被告照片。
(三)如附表1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B○○等32人於警詢中之證述,以及被害人B○○、C○○、寅○○、丑○○、丁○○、丙○○、巳○○、申○○、辰○○、己○○、黃○○、壬○○、玄○○、戊○○、A○○、地○○、癸○○、宙○○、E○○、庚○○、戌○○等提供之匯款單。
(四)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
(五)被告等人所使用如附表1所示之 林炎輝 、朱彩華等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資料。
(六)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
(七)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彈弓等物。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卯○○如附表1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竊盜罪,以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其與林義城、 浦志偉 、簡水陣、姜尚位、黃武舜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如附表1編號1至編號32所示之32次結夥竊盜與32次恐嚇取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構成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尚有誤解。
(二)爰審酌: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係從事鐵工、廚房爐具修理工作,與母親、3個小孩同住之生活狀況,有賭博前案紀錄之素行,以及其多次依共犯簡水陣等竊鴿勒贖集團成員之指示擔任把風工作,危害社會治安非輕,惟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並節省有限之司法資源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減其刑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為本件加重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按被告雖係經通緝始到案,惟係於減刑條例96年7月16日施行後,始由本院在97年1月31日發佈通緝,有通緝書在卷可佐,故無減刑條例第5條不得減刑規定之適用,仍得予以減刑),爰依上開減刑條例之規定,均減其宣告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減刑後之刑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物,分別為共犯林義城、蒲志偉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則無證據足認係被告或共犯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46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4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1:
(起訴書誤載部分鴿舍所在地、帳戶及被害金額等,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如本附表)┌─┬───────┬───┬───┬───┬───┬──┬─────┬────┐│編│鴿舍所在地/被│鴿子放│鴿子放│恐嚇│被害人│失竊│恐嚇取財│被害金額││號│害人住居所│飛時間│飛地點│時間││鴿數│使用帳戶│(新台幣)│├─┼───────┼───┼───┼───┼───┼──┼─────┼────┤│1│台中縣烏日鄉三│95年8│台北縣│95年8│B○○│1│林炎輝帳戶│2022元│││和村成功東路│月14日│ 石門鄉 │月14日│││││││182號││ 富貴角 │13時│││││├─┼───────┼───┼───┼───┼───┼──┼─────┼────┤│2│台中縣大甲鎮渭│95年8│台北縣│95年8│C○○│1│林炎輝帳戶│2056元│││水路1號│月14日│石門鄉│月14日│││││││││富貴角│14時│││││││││││││││├─┼───────┼───┼───┼───┼───┼──┼─────┼────┤│3│桃園縣 蘆竹鄉蘆 │95年8│ 基隆 出│95年8│子○○│1│林炎輝帳戶│2000元│││竹仁和街41號│月14日│海口│月14日│(由其││││││││││姐 陳淑 ││││││││││芬製作││││││││││警詢筆││││││││││錄)││││├─┼───────┼───┼───┼───┼───┼──┼─────┼────┤│4│苗栗縣 苑裡鎮苑 │95年8│ 基隆出 │95年8│D○○│1│林炎輝帳戶│2031元│││港里│月14日│海口│月14日│││││││││││││││││││││││││├─┼───────┼───┼───┼───┼───┼──┼─────┼────┤│5│宜蘭縣 礁溪鄉育 │95年8│東北角│95年8│寅○○│1│林炎輝帳戶│2500元│││英路90巷7弄12│月15日││月15日│││││││號│││8 時許 │││││││││││││││├─┼───────┼───┼───┼───┼───┼──┼─────┼────┤│6│桃園縣蘆竹鄉南│95年8│基隆出│95年8│亥○○│1│林炎輝帳戶│2077元│││崁村新南路1段│月15日│海口│月15日│││││││148號││││││││││││││││││├─┼───────┼───┼───┼───┼───┼──┼─────┼────┤│7│新竹縣│95年8│基隆出│95年8│宇○○│1│林炎輝帳戶│2047元││││月16日│海口│月16日│││││││││││││││││││││││││├─┼───────┼───┼───┼───┼───┼──┼─────┼────┤│8│桃園市○○○街│95年8│ 基隆八 │95年8│乙○○│1│林炎輝帳戶│2508元│││300號│月17日│斗子│月17日│││││││││││││││││││││││││├─┼───────┼───┼───┼───┼───┼──┼─────┼────┤│9│桃園縣大溪鎮中│95年8│基隆│95年8│天○○│2│林炎輝帳戶│5005元│││正路38號│月17日││月17日│││││││││││││││││││││││││├─┼───────┼───┼───┼───┼───┼──┼─────┼────┤│10│新竹縣寶山鄉│95年8│基隆出│95年8│未○○│1│林炎輝帳戶│2546元││││月17日│海口│月17日│││││││││││││││││││││││││├─┼───────┼───┼───┼───┼───┼──┼─────┼────┤│11│台中縣潭子鄉│95年8│台北縣│95年8│丑○○│1│林炎輝帳戶│2249元││││月17日│石門鄉│月17日│││││││││富貴角│14時│││││││││││││││├─┼───────┼───┼───┼───┼───┼──┼─────┼────┤│12│台中縣大里市健│95年8│台北縣│95年8│丁○○│1│林炎輝帳戶│1300元│││行路248巷32號│月18日│石門鄉│月18日│││││││││富貴角│13時│││││││││││││││├─┼───────┼───┼───┼───┼───┼──┼─────┼────┤│13│台中市福平里復│95年8│不詳地│95年8│丙○○│2│林炎輝帳戶│5010元│││興路2段137之1│月20日│點│月21日│││││││號5樓│上午││上午│││││││││││││││├─┼───────┼───┼───┼───┼───┼──┼─────┼────┤│14│台中縣大里市成│95年8│北部出│95年8│巳○○│1│林炎輝帳戶│2053元│││功2路15號│月21日│海60公│月21日│││││││││里│10時│││││││││││││││├─┼───────┼───┼───┼───┼───┼──┼─────┼────┤│15│台中縣潭子鄉大│95年8│臺北縣│95年8│申○○│1│林炎輝帳戶│2051元│││豐路1段3號│月17日│石門鄉│月21日│││││││││富貴角│10時許│││││││││││││││├─┼───────┼───┼───┼───┼───┼──┼─────┼────┤│16│台中市南屯區中│95年8│臺北縣│95年8│辰○○│2│林炎輝帳戶│4061元│││和北2巷20號│月21日│石門鄉│月21日│││││││││富貴角│11時│││││││││││││││├─┼───────┼───┼───┼───┼───┼──┼─────┼────┤│17│桃園縣 楊梅鎮高 │95年8│基隆│95年8│酉○○│1│林炎輝帳戶│2556元│││ 榮里 18鄰55號│月21日││月21日│││││││││││││││││││││││││├─┼───────┼───┼───┼───┼───┼──┼─────┼────┤│18│台中縣烏日鄉前│95年8│台北縣│95年8│己○○│1│林炎輝帳戶│2519元│││竹村光明路│月21日│萬里鄉│月21日││││││││││9時許│││││││││││││││├─┼───────┼───┼───┼───┼───┼──┼─────┼────┤│19│雲林縣斗南鎮埤│95年9│雲林縣│95年9│黃○○│1│ 陳旺賜 帳戶│2050元│││麻14號旁│月18日│斗南鎮│月18日│││(警詢筆錄│││││││14時│││誤載為林炎││││││││││輝帳戶)││├─┼───────┼───┼───┼───┼───┼──┼─────┼────┤│20│彰化線鹿港鄉頂│95年9│台北縣│95年9│壬○○│1│陳旺賜帳戶│2030元│││厝巷55號│月18日│富貴角│月18日││││││││││16時│││││││││││││││├─┼───────┼───┼───┼───┼───┼──┼─────┼────┤│21│屏東縣內埔鄉中│95年9│不詳地│95年9│玄○○│1│陳旺賜帳戶│2505元│││林村觀山街369│月19日│點│月19日│││││││巷12-1號│││12時│││││││││││││││├─┼───────┼───┼───┼───┼───┼──┼─────┼────┤│22│雲林土庫鎮秀潭│95年9│東港出│95年9│午○○│1│陳旺賜帳戶│2千多元│││9-1號│月初某│海口│月初某││││││││日││日14時││││││││││許│││││├─┼───────┼───┼───┼───┼───┼──┼─────┼────┤│23│基隆市百福社區│95年8│台北縣│95年8│甲○○│1│林炎輝帳戶│2506元││││月某日│石門鄉│月17日││││││││││11時許│││││││││││││││├─┼───────┼───┼───┼───┼───┼──┼─────┼────┤│24│台中縣東勢鎮石│95年9│基隆│95年9│辛○○│2│陳旺賜帳戶│7060元│││城街石山巷47號│月7日││月7日││││││││遭恐嚇││││││││││前某時│││││││├─┼───────┼───┼───┼───┼───┼──┼─────┼────┤│25│彰化縣秀水鄉秀│95年9│高雄地│95年9│戊○○│1│陳旺賜帳戶│2040元│││安路38號│月18日│區│月18日││││││││││16時許│││││││││││││││├─┼───────┼───┼───┼───┼───┼──┼─────┼────┤│26│新竹市○○路2│95年8│基隆港│95年8│A○○│1│朱彩華帳戶│4006元│││段598巷18號│月25日││月25日││││││││8時許││10時40││││││││││分│││││├─┼───────┼───┼───┼───┼───┼──┼─────┼────┤│27│桃園縣平鎮市延│95年8│基隆出│95年8│地○○│1│朱彩華帳戶│2507元│││平路2段214號2│月25日│海70海│月25日│││││││樓│6時許│浬│下午某││││││││││時│││││├─┼───────┼───┼───┼───┼───┼──┼─────┼────┤│28│桃園縣蘆竹鄉山│95年8│桃園縣│95年8│癸○○│2│朱彩華帳戶│5009元│││林路2段385號│月25日│蘆竹鄉│月25日││││││││6時許││10時許│││││││││││││││├─┼───────┼───┼───┼───┼───┼──┼─────┼────┤│29│桃園縣蘆竹鄉新│95年8│台北縣│95年8│宙○○│1│朱彩華帳戶│4012元│││莊村458號│月25日│瑞芳鎮│月25日││││││││某時││11時許│││││││││││││││├─┼───────┼───┼───┼───┼───┼──┼─────┼────┤│30│桃園縣大園鄉五│95年8│桃園縣│95年8│E○○│1│朱彩華帳戶│2005元│││權村大埔10之1│月25日│大園鄉│月25日│││││││號│6時許││10時許│││││││││││││││├─┼───────┼───┼───┼───┼───┼──┼─────┼────┤│31│新竹縣竹東鎮工│95年8│台北縣│95年8│庚○○│1│朱彩華帳戶│2517元│││業二路101巷83│月25日│萬里鄉│月25日│││││││號│8時許││10時許│││││││││││││││├─┼───────┼───┼───┼───┼───┼──┼─────┼────┤│32│雲林縣莿桐鄉興│95年9│在鴿舍│95年9│戌○○│15│朱彩華帳戶│90000元│││桐村12鄰 振興 93│月11日│遭竊│月11日│││││││號附近│5時許││13時許││││││││發現遭││││││││││竊前某││││││││││時│││││││└─┴───────┴───┴───┴───┴───┴──┴─────┴────┘附表2:
┌─┬─────────────────┬───────┐│編│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號│││├─┼─────────────────┼───────┤│1.│臺灣企銀存摺1本│蒲志偉│├─┼─────────────────┼───────┤│2.│手機1支(門號為:0000000000)│蒲志偉│├─┼─────────────────┼───────┤│3.│彈弓2支│林義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