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度鑑字第1203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鑑字第12035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0年度鑑字第12035號被付懲戒人 簡忠勇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簡忠勇記過壹次。
事實臺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簡忠勇係本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配置第一分局偵查佐,本案係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員警於99年12月
27日23時50分查獲強盜、竊盜通緝犯龔○帆一名,於翌(28)日15時50分移送第一分局偵查隊,由偵查佐簡忠勇受命擔任戒護工作,卻疏於注意,致 龔嫌 於99年12月28日18時33分趁隙脫逃, 簡員 涉嫌刑法第163條第2項公務員過失縱放人犯罪。
二、案經該局第一分局100年1月5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001300013號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復經該署檢察官100年3月15日100年度偵字第3473號不起訴處分並於同日確定在案。
三、被付懲戒人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違法情事, 爰依 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5月4日南檢 欽玄
100偵3473字第27084號函。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3473號不起訴處分書。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本案龔嫌因涉嫌本市多起強盜及住宅竊盜案,為本分局莊敬派出所員警於99年12月27日23時許查獲,申辯人於當(27)日係服值班勤務,因協助派出所偵辦龔嫌案件徹夜未眠,復於翌日欲將龔嫌解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因忙於彙整卷宗資料,疏忽未注意,致龔嫌以預藏之鑰匙解開戒具後逃逸。
二、本分局於龔嫌逃逸後旋組專案小組,針對龔嫌習性及交友背景逐一清查,在專案小組不眠不休查緝行動中,於52小時後在本市○○路「清海賓館」由申辯人親手逮捕歸案。
三、申辯人過失縱放人犯罪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蔡檢察官宗聖以100年度偵字第347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四、申辯人從警至今18年奉公守法,期間莫不戰戰兢兢、警惕自勵,惟本案一時疏忽經移送懲戒,但申辯人仍勇於任事,並於一個多月後查獲改造槍械及毒品案,希冀諸位委員能列入懲戒之考量,從寬審議。
理由被付懲戒人簡忠勇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配置第一分局偵查佐。99年12月28日下午3時50分許,第一分局所屬莊敬派出所員警將所逮捕之強盜、竊盜通緝犯 龔奕帆 移送第一分局偵查隊交由被付懲戒人負責戒護,同日下午6時33分許,被付懲戒人在偵查隊辦公室內忙於彙整卷宗,疏未囑託同事協助看管龔奕帆,致其趁機利用預藏之鑰匙打開手銬、腳鐐,而脫逃無蹤。嗣經警於99年12月30日零時30分許在臺南市「清海賓館」將其逮捕歸案。案經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結果,以被付懲戒人係犯刑法第163條第2項公務員因過失致依法逮捕之人脫逃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之輕微案件,乃以被付懲戒人核無前科,因一時疏忽致罹刑章,歷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以上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347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同署100年5月4日南檢欽玄100偵3473字第27084號函(敘明不起訴處分確定日期)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復不否認上情,僅請求本會從寬審議。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復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簡忠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李唐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