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益昇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廖益昇傷害之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有其刑事撤回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