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慶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724號),且經辯論終結後,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因此命再開辯論(民國100年5月17日下午4時30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