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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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小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上訴人臺北市布花完稿設計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陳韋帆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 律師被上訴人 陳家正 訴訟代理人 楊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中關於記載「第一、二審本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一、二審本訴訟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謂表示與意思不符,應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而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在內;又如理由中現出之意思,漏未表示於主文;或主文中已有表示,而於理由中並未現出者,亦可更正。」(最高法院78年度台聲第367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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