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212號聲請人乙○○
巷5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2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94年度除字第32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乙○○│台北銀行忠孝分行│94年5月5日│34,000元│JI0000000││├──┼─────────┼─────────┼───────────┼─────────┼────────┼──┤│002│乙○○│台北銀行忠孝分行│94年6月5日│34,000元│JI0000000││├──┼─────────┼─────────┼───────────┼─────────┼────────┼──┤│003│乙○○│台北銀行忠孝分行│94年7月5日│34,000元│JI0000000││├──┼─────────┼─────────┼───────────┼─────────┼────────┼──┤│004│乙○○│台北銀行忠孝分行│94年8月5日│34,000元│JI0000000││├──┼─────────┼─────────┼───────────┼─────────┼────────┼──┤│005│乙○○│台北銀行忠孝分行│94年9月5日│34,000元│JI0000000││├──┼─────────┼─────────┼───────────┼─────────┼────────┼──┤│006│乙○○│台北銀行忠孝分行│94年10月5日│34,000元│JI0000000││├──┼─────────┼─────────┼───────────┼─────────┼────────┼──┤│007│乙○○│台北銀行忠孝分行│94年11月5日│34,000元│JI0000000││├──┼─────────┼─────────┼───────────┼─────────┼────────┼──┤│008│乙○○│台北銀行忠孝分行│94年12月5日│34,000元│JI0000000││├──┼─────────┼─────────┼───────────┼─────────┼────────┼──┤│009│乙○○│台北銀行忠孝分行│95年1月5日│34,000元│J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