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610號債權人 許秋榮 上列債權人許秋榮因與債務人 曾良濱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秋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曾良濱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聲請狀繕本三件。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