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47號聲請人 黃燕玉 相對人 楊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自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土○○○區○○段○○段○○○○號及建物330建號之最新謄本。
二、相對人楊自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