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卅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確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二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詐欺未遂等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竊盜罪有期徒刑四月、詐欺罪未遂罪有期徒刑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七八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尚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