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4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緩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馬拉松壹包(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八0五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69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馬拉松壹包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3月10日,以95年度偵字第698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聲請再議後駁回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向公益團體支付新臺幣1萬元,業經被告支付,緩起訴期間屆滿,未被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馬拉松壹包(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保管字第1805號),係被告購入後,尚未售出,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其坦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呂權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