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531號聲請人友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代位權利人 仝清筠 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內容應詳細記載股東名稱、股票號碼、張數及股數)。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