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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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傷害罪,經本院於97年10月31日以97年上訴字第1149號判處應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4月23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