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調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丁○○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