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調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調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丁○○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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