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
原 告 沛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涵氧活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日
以96年度中補字第2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
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