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林依嬋楊秀琴 之承受訴訟人)
林宥蘋 (楊秀琴之承受訴訟人)
林依伶 (楊秀琴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吳雅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楊秀琴提起本件訴訟後,業於民國113年6月23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林依伶、林宥蘋、林依嬋等情,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查詢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之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林依伶、林宥蘋、林依嬋於113年10月21日具狀聲明為原告楊秀琴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韓茂山法官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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