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曾建發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
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濟拮据,目前無資力再支出
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提供
法律扶助。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提起給付保險金之訴事件,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審
查決定准予扶助,有該會法律扶助申請書、資力審查詢問表
、案件概述單及審查表等件(均影本)在卷可參,堪信聲請
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屬實在。另聲請人對相對
人提起給付保險金事件,已由本院以102年度南保險簡補字
第2號審理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屬實,
由形式上審查,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
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