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15號
原 告 林聖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奕任 、 尤嘉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
二、被告盧奕任、尤嘉興均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父母為法定代
理人,並提出相關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