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15號
原   告  林聖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奕任尤嘉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
二、被告盧奕任、尤嘉興均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父母為法定代
  理人,並提出相關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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