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4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詠淇
       周秉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信
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萬8,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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