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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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14號
原 告 浩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昶逸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被 告 創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寶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5日
裁定命於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
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