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3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0號抗告人興毅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林秀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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