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抗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479號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賴清祥 等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抗告人就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有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足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蘇宗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