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10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又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1,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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