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耕地租約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原告 劉慶復 被告 陳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耕地租約權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35,896,51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896,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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