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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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8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告 季豊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之事實,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前所述,原告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江昱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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