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國字第5號原告 廖秀松 被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被告 朱漢寶 被告 吳若萍 被告 吳佳霖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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