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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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家上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上更㈠字第一號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即甲○○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王禮賢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甲○○等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為被上訴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遺產管理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自明。本件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經法院選任為甲○○之遺產管理人,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管字第一0號及本院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四十五號民事裁定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其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李炫德~B3法官謝肅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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