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64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七九號
原告美華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人甲○○被告交通部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己○○
參加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戊○○右當事人間因電信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鄭小康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