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二八號
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胡宗淦法官王幸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