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3號原告夏威夷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振華 訴訟代理人 周世中
林哲倫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徐建弘 律師被告泰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頌雯 訴訟代理人 許良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賴淑芬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