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川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8734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APPLE」商標圖樣手機殼參佰柒拾肆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734號被告丁川原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2年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APPLE」商標圖樣手機殼374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丁川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873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2年1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機殼374件,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美商蘋果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APPLE」商標圖樣商品,有扣案物照片、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準此,上開扣案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APPLE」商標圖樣手機殼374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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