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25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李旗峰 債務人 李榮明 債務人 葉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旗峰、李榮明、葉麗珍應向債權人連帶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伍佰捌拾參元,暨如聲請狀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旗峰、李榮明應向債權人連帶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暨如聲請狀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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